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禹創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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