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421號
TYDV,110,司票,1421,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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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禹創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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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禹創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