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
聲 請 人 李柏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樂福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漢君、鄭志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
日為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
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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