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340號
TYDV,110,司票,1340,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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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40號
聲 請 人 李柏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樂福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漢君鄭志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
  日為到期日。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
  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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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