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222號
TYDV,110,司票,1222,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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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林素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呂秀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票據是否曾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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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