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麥倉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嵩益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民國110 年4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0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