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0號抗 告 人 汪曦恩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孫佩蓓、王木村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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