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30號
TYDV,110,司拍,30,2021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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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0號
抗 告 人 汪曦恩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孫佩蓓王木村間拍賣抵
押物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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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