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32號
TYDV,110,司催,132,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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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吳鎮芳(即吳彭月榮之繼承人)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吳彭月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吳彭月榮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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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