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吳鎮芳(即吳彭月榮之繼承人)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吳彭月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吳彭月榮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