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208號
TYDV,110,司促,6208,202105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208號
債 權 人 鍾裕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莊瑞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本件債務人及原因事實(債務人為債務人個人亦或公司
  )。
三、提出轉帳帳號為債務人所有之相關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