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17號
TYDV,110,司促,5817,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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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17號
債 權 人 王彥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鄔莉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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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