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17號債 權 人 王彥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鄔莉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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