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債 權 人 威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彥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煥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二、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三、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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