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03號
TYDV,110,司促,5803,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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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03號
債 權 人 威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彥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煥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二、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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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