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47號
TYDV,110,司促,5547,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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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47號
債 權 人 潘陸藝華

法定代理人 潘盈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迎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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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