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債 權 人 竹城輕井澤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盈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廷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二、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