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69號債 權 人 黃峻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栢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超過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