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債 權 人 廖修河 債 務 人 FERNANDO IRENE CRISTOBAL(艾琳)債 務 人 ASUCENA ARJAY LANNA(亞杰)債 務 人 MANAOIS ANNA CARIZZA JIMENEZ(安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FERNANDO IRENE CRISTOBAL(艾琳)應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FERNANDO IRENE CRISTOBAL (艾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ASUCENA ARJAY LANNA (亞杰)、MANAOIS ANNA CARIZZA JIMENEZ (安娜)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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