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981號
TYDV,110,司促,4981,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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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
債 權 人 廖修河 

債 務 人 FERNANDO IRENE CRISTOBAL艾琳



債 務 人 ASUCENA ARJAY LANNA(亞杰)





債 務 人 MANAOIS ANNA CARIZZA JIMENEZ安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FERNANDO IRENE CRISTOBAL艾琳)應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FERNANDO IRENE
  CRISTOBAL艾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ASUCENA ARJAY LANNA (亞杰)、MANAOIS ANNA CARIZZA
  JIMENEZ安娜)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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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