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59號
TYDV,110,司促,3759,2021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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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59號
債 權 人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債 務 人 麗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樹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麗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
  萬壹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樹木發給支
  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游樹木之釋明文件,尚
  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游樹木部分之聲請
  ,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
  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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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