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56號
TYDV,110,司促,3556,2021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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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
債 權 人 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彭建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3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 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債務人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 定已於110 年4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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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