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66號
TYDV,110,司促,3466,2021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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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德富 
債 務 人 林典言 
債 務 人 林典弘 
債 務 人 傅美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典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玖萬
  陸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二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典言
  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典弘傅美佑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壹萬貳仟零
  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三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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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