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6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德富
債 務 人 林典言
債 務 人 林典弘
債 務 人 傅美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典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玖萬
陸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二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典言其
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典弘、傅美佑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壹萬貳仟零
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三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