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
債 權 人 燕山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歐石鏡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3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 歐石鏡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社區址,該裁 定已於110 年3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