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43號
債 權 人 歐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嘉浤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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