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10號
TYDV,110,再易,10,202105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張家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飛月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
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72 號第二審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
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