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449號
債 權 人 愛戀6度C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昱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凱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愛戀6 度C 社區管理委員會之
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