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270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聖心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胡黃梅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靜玲、李顯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帳務查詢
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