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6270號
TYDV,110,促,6270,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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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270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聖心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胡黃梅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靜玲李顯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帳務查詢
  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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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