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6152號
TYDV,110,促,6152,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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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61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淑婷 
債 務 人 余律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柒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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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