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6021號
TYDV,110,促,6021,202105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021號
債 權 人 邱俐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奕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對話紀錄不足釋明其相關原因)
    。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