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88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錦霞(即陳亮均之繼承人)、陳家堂(即
陳亮均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請求標的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亮均之遺
產範圍內…。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亮均之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
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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