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813號
債 權 人 張絖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耀宏(原名:馮仕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據借據影本所示,
並未約定清償日)。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三、請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03年8月28日起算之依據(如無
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