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5810號
TYDV,110,促,5810,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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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810號
債 權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雅涵即左岸主流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莊雅涵即左岸主流店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
    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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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