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808號
債 權 人 鄧雲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光育、鄧裕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聲請人撰狀「蓋章」之聲請狀。
二、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