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799號
債 權 人 聯鴻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靜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欣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為「給付」、「負擔」(本件債
務人僅一人,非連帶給付)。
二、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理由為何?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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