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579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舒華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柒仟玖佰參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陸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