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5653號
TYDV,110,促,5653,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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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653號
債 權 人 傅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章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
    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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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