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5489號
TYDV,110,促,5489,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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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489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龜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朝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學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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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