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488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成立、蔡禧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蔡成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