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5486號
TYDV,110,促,5486,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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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486號
債 權 人 黃煒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利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潘利蓁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委
    任狀、約定委任酬金契約書)。
  三、請提出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950號判決或裁定影
    本。
  四、請提出本件已催告潘利蓁給付酬金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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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