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486號
債 權 人 黃煒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利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潘利蓁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委
任狀、約定委任酬金契約書)。
三、請提出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950號判決或裁定影
本。
四、請提出本件已催告潘利蓁給付酬金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