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543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黃經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及其中參萬貳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
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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