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461號
TYDV,110,促,1461,2021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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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宜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素甄(即林青儀之繼承人)、楊雅婷(即
林張利之繼承人)、楊筑凱(即林張利之繼承人)楊筑渝(即
林張利之繼承人)、林素香(即林張利、林炳坤之繼承人)、林
建和(即林張利、林炳坤之繼承人)、林建興(即林張利、林炳
坤之繼承人)、林建榮(即林張利、林炳坤之繼承人)、林建豐
(即林張利、林炳坤之繼承人)、林素妍(即林張利、林炳坤
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增列林建榮(即林張利、林炳坤之繼
  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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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