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38號
TYDV,110,亡,38,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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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勝隆 
相 對 人 李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即相對人李勝華為聲請人之胞弟,於 民國95年間離家後不知去向,也曾報失蹤人口,迄今已逾10 餘年,為此提起本件聲請。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 年後, 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失蹤人為80歲 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 明文。次按民法所設死亡宣告制度,係因失蹤人失蹤後,其 法律關 係陷於不確定之狀態,此種狀態若長期繼續,對於利 害關係人及社會秩序均有相當之影響,故於一定時間經過後 可由法院宣告該失蹤人死亡,終結此種不確定狀態。而失蹤 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 言,若已可認失蹤人尚生存,自與所謂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 不同,法院亦無宣告死亡之餘地。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等件 為據,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電信紀錄,其最近申辦 臺灣之星門號為104 年11月24日,並於109 年1 月22日停用 ,有本院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另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表示,於109 年10月19日在新北市尋獲,有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0 年5 月14日桃警分防字第1100031006 號函文在卷可參,足見相對人僅是現住所不明,然其仍尚生 存,並無生死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為死亡宣 告,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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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