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金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13號
TYDV,109,重訴,113,202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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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游太平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蔡承學律師
被   告 游麗琴 
      游正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被   告 游象朗 

      游芳村 
      游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告並應具狀補正如附件所
列事項,暨將書狀繕本自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原告於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游象朗等人負擔移轉土地所需之土
  地增值稅及其他費用部分,其中所稱「其他費用」所指為何
  ?請特定此部分請求之項目。
二、又前揭聲明請求被告游象朗等人負擔土地增值稅及其他費用
  部分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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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