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游太平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蔡承學律師
被 告 游麗琴
游正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被 告 游象朗
游芳村
游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告並應具狀補正如附件所
列事項,暨將書狀繕本自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
一、原告於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游象朗等人負擔移轉土地所需之土
地增值稅及其他費用部分,其中所稱「其他費用」所指為何
?請特定此部分請求之項目。
二、又前揭聲明請求被告游象朗等人負擔土地增值稅及其他費用
部分之請求權基礎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