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翁陳梅嬌
訴訟代理人 翁仁淞
原 告 陳友貞
上二 原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詹傑麟律師
被 告 陳增明
陳益明
陳貴宗
陳貴俍
陳貴鎤
陳貴俊
陳桂榆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善輔律師
李權宸律師
被 告 陳貴章
陳秀英
周陳鳳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德宇
被 告 鄧陳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事件,本院於109 年12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中關於「陳桂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貴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