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特留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8號
TYDV,109,重家繼訴,8,2021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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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翁陳梅嬌
訴訟代理人 翁仁淞 
原   告 陳友貞 

上二 原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詹傑麟律師
被   告 陳增明 
      陳益明 
      陳貴宗 
      陳貴俍 
      陳貴鎤 
      陳貴俊 

      陳桂榆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善輔律師
      李權宸律師
被   告 陳貴章 

      陳秀英 
      周陳鳳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德宇 
被   告 鄧陳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事件,本院於109 年12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中關於「陳桂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貴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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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