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426號
TYDV,109,訴,2426,20210525,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26號
上 訴 人 黃楊鈴玉
      黃任平 
      黃如鶯 
      黃琮盛 

被上訴人  古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
第24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42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10 年4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 代收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2 頁) ,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3 頁),依前開 法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