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曾清祥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暐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35,2
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2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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