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30號
TYDV,109,補,1130,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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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曾清祥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暐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35,2
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2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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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