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9年度,105號
TYDV,109,消債職聲免,105,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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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俊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俊傑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又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 免責。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 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 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 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 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 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 人或數人為目的, 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 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 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 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 序,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俊傑因欠金融機構債務,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聲請進行債 務清理之更生程序,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57 號裁 定自106 年7 月17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移由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3 號案件進行更生 程序,嗣因債務人於106 年10月12日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 權人會議可決,惟經本院數次命補正收入與支出等釋明文件



,債務人均未回覆,至更生程序無法進行,遂經本院依消債 條例第56條第2 款以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裁定自108 年 10月25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移由本院司法事務官 以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69號案件進行清算程序。經查,債務 人仍未配合法院命令如期提出資產表以陳報財產狀況,經本 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查詢債務人106 、107 年度財稅資料及 名下保單狀況,上開年度所得均為0 ,且查無任何有價值保 單,此有債務人106 、107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條件 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所有會員保險公 司回函等件在卷可稽(見司執消債清卷第24至26頁、第134 至158 頁),是以債務人名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 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 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6 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 工資,遂依消債條例第129 條第1 項於109 年7 月20日以10 9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依首揭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規定,法院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三、經查:
㈠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應為不免責之事由乙節 ,本院認定如下:
1.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更生後,於更生程序中提出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自承自105 年起於菜市場送貨,每月收入約新 臺幣(下同)3 萬2,000 元,此有前置調解程序提出之收入 切結書以佐(見消債調卷第17頁),本院尚查無債務人有最 新投保資料及其他收入,故以3 萬2,000 元列計每月收入, 扣除前開更生裁定認可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 萬7,334 元(包含:房租3,250 元、膳食與交通及水電瓦斯費9,000 元、電話費500 元、子女扶養費9,584 元、母親扶養費5,00 0 元),每月尚有餘額4,666 元(計算式:3 萬2,000 元- 2 萬7,334 元=4,666 元)。
2.再查,依債務人陳報之更生方案,聲請清算前2 年(即104 年4 月19日至106 年4 月18日)之收入與支出分別為76萬 8,000 元、76萬2,000 元(見司執消債更卷第109 頁),收 入部分,債務人自陳每月平均收入約3 萬2,000 元,已如前 述,參諸債務人104 至106 年度財稅所得均為0 ,且於102 年3 月17日自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即 無最新投保資料,此有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105 及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條件明細表、本 院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消債調卷第15頁;司執



消債更卷第133 至134 頁、第174 至177 頁),顯低於債務 人所陳報之金額,堪認債務人並未隱藏尚有何其餘收入,上 開所述應無違誤,故聲請清算前2 年收入以76萬8,000 元( 計算式:3 萬2,000 元×24月=76萬8,000 元)列計,尚屬 合理;又聲請清算前2 年之支出依前開更生裁定所審認之2 萬7,334 元為標準(見消債更卷第4 頁),計算之債務人聲 請清算前2 年之必要生活費用應為65萬6,016 元(計算式: 2 萬7,334 元×24月=65萬6,016 元)。而本件普通債權人 之分配總額如前所述為0 元,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11萬1,984 元(計算式:76萬8,000 元-65萬6,016 元=11萬1,984 元),是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本件債 務人應不予免責。
㈡就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規定應為不免責之 事由乙節,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由代理人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為表示)略以:請本院查詢 債務人入出境資料,以確認是否有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之行 為等語(見消債職聲免卷第3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略以:依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裁定所載,經本 院司法事務官審查命其補正相關釋明文件,惟債務人之代理 人表示無法聯繫聲請人並經通報以終止扶助,足見聲請人不 遵守法院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屬未已盡力清償 、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不免責事由之規定等語( 見消債職聲免卷第33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出入境 記錄,債務人於105 年2 月6 日至同年月20日間曾有出境之 紀錄,惟縱有該項紀錄,尚無其他具體事證足徵債務人於清 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所負債務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 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尚難認構成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 不免責事由。惟按債務人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 實之記載,或有違反本條例第9 條第2 項到場義務、第41條 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 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 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 項報告義務、第89 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101 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 料義務、第102 條第1 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 第103 條第1 項答覆義務、第136 條第2 項協力調查義務等 ,勢必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為使債務人盡其法定義務,俾 清算程序順利進行,亦不宜使債務人免責;債務人違反第8 款所列法定真實陳述、提出、答覆、說明、移交、生活儉樸 、住居限制及協力調查等義務,必須造成債權人受有損害,



或對於程序順利進行發生重大影響,法院始應為不免責之裁 定,爰為修正該款規定(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立法理由 參照)。經查,於上開司法事務官所進行之更生程序中,因 債務人106 年10月12日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同意,故 本院於107 年11月28日命債務人提出薪資收入及各項支出之 證明文件等,而經債務人於消債程序中之原代理人段思妤律 師於108 年8 月16日陳報因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繫,經通報 法扶後已終止扶助(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24 頁);清算程序 進行亦曾於108 年11月12日命債務人遵期提出資產表;至免 責程序進行中,復於110 年1 月15日命債務人遵期提出薪資 收入與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等證明文件,並通知於110 年4 月 19日進行訊問程序,然債務人迄未提出上開應調查資料,亦 未於訊問程序到場說明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 確認無誤,堪予認定。是債務人既於更生、清算、免責程序 中,即經本院多次發函命債務人補正相關事項,惟債務人受 合法通知送達後,均未提出本院所命需提出之相關資料,復 經本院合法傳喚到庭表示意見及補正資料後,仍未到庭或補 正,故堪認有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重大延滯程序,且 非情節輕微,而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所定之不免責事 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第8 款所 規定應不免責之情形存在,又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 ,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債務人應不免責。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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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