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305號
TYDV,109,司司,305,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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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張玉華即御將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御將設計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御將設計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 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 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 結,爰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 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 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 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 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 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 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 ,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 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 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御將設計有限公司之事 務,固據其提出審查報告書、清算完結日之損益表、清算完 結日之資產負債表、清算完結日之收支明細表、清算完結日 之財產目錄等為證。惟查,御將設計有限公司於最高法院10 9 年度台上字1150號裁定及本院109 年度司聲字第353 號裁 定確定在案,判決御將公司須給付第三人1,556,417 元本息 及其訴訟費用76,922元本息乙情,有民事裁定附卷可稽,經 本院以民國109 年12月18日發函通知命其於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匯款或清償證明等單據,俾利判斷御將設計有限公司 是否了結現存債權債務關係,上開通知業於109 年12月25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依



上開說明,聲請人難認清算完結御將設計有限公司之事務完 畢。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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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張玉華即御將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將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