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66號
原 告 王蕙蕙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告 蔣百先
訴訟代理人 郭曉丰律師
劉豐州律師
丁俊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係以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64 號請求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裁定於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經查,上開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於110 年4 月15日判 決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215 號裁定可憑(見本院卷第202 至204 頁),本院自應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撤銷上開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