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趙雅齡
被 告 黃子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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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事件,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經本院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詢結果,為本件原告已向 該署對於本件被告黃子晏及第三人曾美祺提起告訴,現由該 署偵辦中等情,此有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網路資料查詢申請表 1 紙在卷足佐,是本件相關之刑事訴訟尚未繫屬於本院,依 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於程序上自屬不合法,應刑事訴訟法第502 第1 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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