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維安
上列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66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葛維安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理 由
一、被告葛維安前因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等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5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今審酌本案訴訟進行程 度、被告之涉案情節、卷內相關之證據資料、本案所致法益 侵害程度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 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本案嗣後審 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於提 出新臺幣4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且限制住居於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