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62號
被 告
即 聲請人 呂學培
李宏駿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1326號),聲請
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李宏駿。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准予發還呂學培。
呂學培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學培、李宏駿前因侵占等案件,於 民國108 年4 月30日(按:應為108 年4 月29日)在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號為警搜索扣押之電腦、文件、支票 、本票及合約數筆,與聲請人遭起訴的案件無關,懇請發還 該等物品等語(該聲請狀誤遞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由該 署函轉本院)。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前段、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2 人因侵占等案件,現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 第1326號審理中。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為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聲 請人李宏駿、呂學培處查扣等情,有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在 卷可佐;而就聲請人之發還聲請,經本院請到庭實行公訴之 檢察官與偵查檢察官確認是否有留存或另案使用之必要、及 對聲請人之聲請有無意見後,檢察官表示:「沒有意見。因 為東西與本案無關,故可以發還」等語(本院卷第323 頁) ,本院審核該等物品性質、偵查過程與本件起訴及不起訴範 圍後,認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與起訴範圍並無明顯關聯亦無 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復未諭知沒收,是該扣案物即無留存 之必要。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2 人聲請發還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然聲請人呂學培部分,因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中之被害人曾 指述其與其他共犯為幫派成員,而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
尚涉及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中之告訴人江若蜜與被告李宏駿、 江中洋、徐義展、呂學一等人之糾紛,故於該址所扣得之白 沙屯2019徒步進香貼紙(署名桃園同心會)2 張、桃園團結 聯盟會通訊錄8 張、同心慈善記帳資料10張、RCC-1293號自 小客車租約承受協議書(即偵28312 卷二第73至75頁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 、3 、7 所示物品) 等物於嗣後審理程序中可能仍有可能作為提示指認、佐證判 斷之用,故就此發還聲請自不應准許。另其餘扣案愷他命、 不明粉末、手機、自小客車等不在聲請人聲請範圍內,併此 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1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附表一(聲請人李宏駿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遭扣押 之物,見偵28312 卷二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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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物品名稱 │數量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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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票(票號:LK0000000 、LK0000000 )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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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票(票號:697733)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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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螢幕 │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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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監視器主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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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監視器鏡頭 │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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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聲請人呂學培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遭扣押 之物,即偵28312 卷二第73至7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扣 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至6 、8 至28所示物品,照片及影
本見偵28313 卷四第117 至3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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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物品名稱 │數量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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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空白本票(票號:458968至458975)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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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口農會支票款憑條1 本(帳號:951 │1本 │
│ │-00000000000000,戶名:李宏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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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新智權利轉協議書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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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許育榮合作契約書(含周讚堂、陳柏宏委託│1份 │
│ │書、同意書、合作契約書、地籍謄本、股權│ │
│ │讓渡書、本票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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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揚智債務委託書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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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朱三泰委託書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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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蘇忠信借據(含本票)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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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許嘉昌委託書(含本票2張)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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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彩雲委託書(含本票影本2張)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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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慧玲借款協議書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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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徐展宸物品拍賣委託書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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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菁英撞球館毀損和解書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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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傅秀敏借貸契約書(含支票影本2張)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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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黃新哲借貸切結書(含本票3張)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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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黃子良投資合作合約書(含本票5張)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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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詹明義本票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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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莊雲德本票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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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陳宏儐本票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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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劉玉樹本票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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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江柏任本票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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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曾文毅本票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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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楊承翰本票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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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林牧陞本票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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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黃子良支票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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