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04號
TYDM,110,聲,804,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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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03號
                   110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侯姿 



      曹楓翎


      陳梅花


      黃麗華



      邱素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楊心等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
57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七號詐欺等案件扣案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現金准予發還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57號被告楊心等被 訴詐欺等案件,經扣押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不法所 得共計新臺幣(下同)42萬元部分,各係如附表所示之聲請 人所有,已據被告楊心於庭訊時證實,該物並無扣押的必 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 等語。
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 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扣押之贓物,依第142 條第1 項應發還被害 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 、第31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如犯罪所得之贓物扣案 ,而被害人明確,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時,自應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142 條第1 項、第318 條第1 項規定,不待請求即行 發還被害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142 號刑事判決參 照)。所謂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指非得沒收且無留作證據必



要之物,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至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 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 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2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心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民國 109 年9 月24日或25日,詐欺如附表所示侯姿坋等聲請人, 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匯款金額 」欄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中。嗣 被告楊心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9 年9 月25日9 時50 分許,在統一超商內自動櫃員機前提領附表編號1 及2 所示 帳戶內款項時,為警當場查獲,並繼續配合警方提領附表編 號3 至5 所示帳戶內款項,共計42萬元,上開款項經比對其 等匯入時間、帳戶、金額以及提領帳戶、時間、金額,堪認 為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所匯入之贓款,業據被告楊心於本院 准程序中坦承(見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57號卷㈡第184 頁 ),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訴 相符,並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且有如 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現金42萬元扣案可證。足認被告楊 心於109 年9 月25日所提領之如附表所示42萬元部分,可 明確認定分別係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所匯入款項,被害人明確 ,雖非聲請人匯款之原物,然性質上應屬取自聲請人之犯罪 所得,堪認係屬被告楊心在警監督下提領之贓物。四、如附表所示扣押現金雖係被告楊心等人涉犯詐欺等罪之證 物,且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楊心等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均坦承犯罪,且日後審理程序尚得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證物照片等方式提示調查。又如附表「 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既分別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至 為明確,尚不生第三人主張權利問題,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 犯罪所生之求償權,經審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與審判需要, 認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應發還被害人。從而 ,扣案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既屬贓物,且無 第三人主張權利,亦無留存之必要,扣案如附表所示被害人 聲請發還,均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陳梅花固曾 以綠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而為匯款,然本案遭受詐騙 者既為陳梅花,尚難認綠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之被害 人,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被告楊心提│備 註│
│ │ │ │(新臺幣)│ │領時間 │ │
├───┼───┼────┼────┼────┼──────┼───────────┤
│1 │侯姿坋│109 年 9│8萬元 │合作金庫│被告楊心10│1.楊心警詢筆錄(109 │
│ │ │月25日11│ │銀行(戶│9 年9 月25日│ 偵29742 卷二第203 至│
│ │ │時 │ │名:陳菀│當日自左列帳│ 205頁 ) │
│ │ │ │ │騏。帳號│戶提領共計13│2.侯姿坋匯款之匯款單影│
│ │ │ │ │:538876│萬元。 │ 本(109 偵29742 卷二│
│ │ │ │ │0000000 │ │ 第217 頁) │
│ │ │ │ │號) │ │3.陳菀麒之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列印資料(109 偵2974│
│ │ │ │ │ │ │ 2 卷㈡第315 頁) │
├───┼───┼────┼────┼────┼──────┼───────────┤
│2. │曹楓翎│109 年 9│5萬元 │同上 │同上 │1.曹楓翎警詢筆錄(109 │
│ │ │月25日9 │ │ │ │ 偵29742 卷二第223 至│
│ │ │時40分 │ │ │ │ 225頁) │
│ │ │ │ │ │ │2.陳菀麒之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列印資料(109 偵2974│
│ │ │ │ │ │ │ 2 卷㈡第315 頁) │
├───┼───┼────┼────┼────┼──────┼───────────┤
│3 │陳梅花│109 年 9│3萬元 │臺灣銀行│被告楊心10│1.陳梅花警詢筆錄109 偵│
│ │ │月25日12│ │(戶名:│9 年9 月25日│ 29742 卷二第276 至27│
│ │ │時22分 │ │杜昀泓。│當日自左列帳│ 9 頁) │
│ │ ├────┼────┤帳號:25│戶提領共計15│2 陳梅花匯款之匯款單本│
│ │ │109 年 9│12萬 │00000000│萬元。 │、匯款交易明細查畫面翻│
│ │ │月25日13│(以綠地│94號) │ │ 拍照片(109 偵29742 │
│ │ │時44分 │環保股份│ │ │ 卷二第281 頁) │




│ │ │ │有限公司│ │ │3.杜昀泓之臺灣銀行帳交│
│ │ │ │之帳戶)│ │ │ 易明細表(109 偵2974│
│ │ │ │ │ │ │ 2 卷二第329 至330 頁│
│ │ │ │ │ │ │ ) │
├───┼───┼────┼────┼────┼──────┼───────────┤
│4 │黃麗華│109 年 9│4 萬元 │遠東國際│被告楊心10│1.黃麗華警詢筆錄(109 │
│ │ │月25日15│ │商業銀行│9 年9 月25日│ 偵34066 第91至95頁)│
│ │ │時58分 │ │(戶名:│當日自左列帳│2.黃麗華匯款之匯款單影│
│ │ │ │ │邱紹鈞。│戶提領共計4 │ 本(109 偵34066第99 │
│ │ │ │ │帳號:01│萬元。 │ 頁) │
│ │ │ │ │00000000│ │3.邱紹鈞之遠東國際商業│
│ │ │ │ │4091號)│ │ 銀行帳戶活期存款往來│
│ │ │ │ │ │ │ 明細查詢列印資料(10│
│ │ │ │ │ │ │ 9 偵29742 卷二第313 │
│ │ │ │ │ │ │ 頁) │
├───┼───┼────┼────┼────┼──────┼───────────┤
│5 │邱素滿│109 年 9│10 萬 │合作金庫│被告楊心10│1.邱素滿警詢筆錄(109 │
│ │ │月25日13│元 │銀行(戶│9 年9 月25日│ 偵29742 卷二第303 至│
│ │ │時12分 │ │名:吳証│當日自左列帳│ 305頁 ) │
│ │ │ │ │義。帳號│戶提領共計10│2. 邱素滿匯款之匯款單 │
│ │ │ │ │:339576│萬元。 │ 影本(109 偵29742 │
│ │ │ │ │0000000 │ │ 卷二第312 頁) │
│ │ │ │ │號) │ │3. 吳証義之合作金庫銀 │
│ │ │ │ │ │ │ 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 │ │ │ │ 查詢列印資料(109 │
│ │ │ │ │ │ │ 偵29742 卷㈡第318 │
│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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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