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08號
TYDM,110,聲,1808,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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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憲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
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憲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憲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 9 年3 月3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5 月25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案件,先後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10 年5 月25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400 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10 年8 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 年7 月19日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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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