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758號
TYDM,110,聲,1758,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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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雨婷(原名謝佳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
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38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雨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雨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於民國109 年10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5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 8 年度聲字第30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 108 年2 月19日送監執行,又於109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 案,並於109 年8 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後接續執行易服勞役 20日,而於109 年8 月21日易服勞役改繳罰金出監。嗣受刑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 4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因假釋後更定刑期, 法務部依法重新核算,廢止假釋,故受刑人又於109 年10月 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5 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001589911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 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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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