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695號
TYDM,110,聲,1695,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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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盛達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盛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 計5 年2 月,於106 年3 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 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110 年5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 0015538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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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